欧盟知识产权机构更名和欧盟商标法新动向
总第108期 米开拉·莫迪亚罗发表,[商标]文章
欧盟是一个雄心勃勃的项目,专利申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得到发展,目标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创建一个不断增长的联盟。
在欧盟的诸多领域中,知识产权法一直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欧盟创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七年时间里,人们做出许多努力,以对欧盟商标制度和共同体商标局进行改革。2015年12月,杂志公布了欧盟商标改革一揽子立法计划,成为多年改革努力的标志性成果。
该一揽子立法计划包括:通过一个新的欧盟商标指令,协调欧盟成员国商标法之间的差异;制定一系列欧盟商标条例修正案,以便欧盟商标和欧盟知识产权局适用。该系列修正案将自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
在诸多重要变化中,有一个变化具有特殊意义,它就是:根据修正后的条例,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将更名为更加名符其实的欧盟知识产权局。
本着同样的透明度和一致性精神,自1996年以来即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管理的共同体商标局,也将于同日更名为欧盟商标局,所有共同体商标将自动转变为欧盟商标;用户无需采取任何行动,更名也不会影响商标的保护范围。
根据新改革方案和修订的条例,商标程序上也有所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商标应交纳之费用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1)对于商标申请费和续展费,实行每类一费制度;
(2)为降低用户负担,商标申请费和续展费下调。
此外,在修订的条例中,还对商标领域的现行做法进行了编纂。自IP Translator一案以后,这些做法逐渐形成,并且足够清晰与准确,以便识别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新条例协调了这一做法,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六个月的过渡期间,以便其根据申请商标时的初始意图,通过提交一份特别声明的方式,对商标说明书进行调整。
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撤销方面,义乌专利申请,一个值得一提的变化是,对于欧盟注册的商标,异议期限的开始日期将由现行的自商标公开之日起六个月,调整为商标公开之日起一个月内。异议期限仍然为三个月。
条例的大部分修改将自2016年3月起生效,其他的重要修改将自2017年起生效。后者包括:创建共同体认证商标,允许成立认证机构或组织,以便人们凭借这一认证体系,用商标标记与认证要求相符的商品或服务。
翻译:袁仁辉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
1、 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二十五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 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专利申请,是可以的。
4、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专利 申请 公开 时间,可享有优先权。
6、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7、 一件商标申请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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